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638 证券简称:八达光电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 称 “ 公 司 ”) 治 理 结
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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