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阿宽食品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
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适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审核问询函》之“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曾与南海成长、前海投资、常州彬复等投资方签署特殊投资条款,该部分特殊投资条款已于2021年6月终止,当前存在投资方与实际控制人陈朝晖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2023年12月公司撤回主板IPO申请后,投资方青岛同创、兼固投资、深圳怿恒、麦星投资要求退出,公司以减资方式进行回购,公司已于2024年4月支付回购款项12,834.50万元,并待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回购款596.07万元。
请公司:(1)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现存有效、附条件恢复条款的签署方、义务承担主体及具体条款内容,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的需要清理的情形,是否存在已触发、待履行的回购条款;(2)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或附条件恢复的特殊投资条款,已解除特殊投资条款是否自始无效,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股权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及触发可能性、回购价款、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4)说明与青岛同创、兼固投资、深圳怿恒、麦星投资签署的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是否代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查验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验阿宽有限及公司设立至今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
2. 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
3. 查验南海成长、霍普投资/奉化投资、前海投资、常州彬复、祖文博、深圳怿恒、茅台投资、壹叁投资、广州信加易、上海众源、北京众满源、兼固投资、麦星投资、青岛同创(以下简称“相关投资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朝晖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增资及转股协议/转股协议/增资协议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
4. 查验公司回购减资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确认函、股份回购协议、回购价款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5. 查阅《审计报告》;
6. 查验公司股东提供的调查表;
7. 查验公司及其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