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3. 《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
公告》;
4. 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身份资格资料;
5. 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审议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6年3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道琉璃路8号华润广场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讯方式与现场会议同步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127,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41%。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经统计,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1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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