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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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59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59 号
致: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迈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5917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之术语和简称,具有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从事以手术缝线为代表的外科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多肽合成仪、多肽裂解仪等多肽制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销售团队协助经销商进行产品推广;公司业务资质中包含药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取得的部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未完整覆盖报告期,且部分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即将到期;公司现存 1 起尚未了结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2)公司医疗器械业务、制药设备业务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医院、制药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公司已中标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集采;(3)公司医疗器械和医疗制药设备产品生产线项目存在未验先投情形。
请公司:(1)关于医疗器械。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名称、种类、下游客户及产品形成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公司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业务以及相关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书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类医疗器械、药品是否依法办理研发、生产、销售所需要的注册、备案或许可手续,是否存在应取得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有效性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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