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1 15:37:00 股吧网页版
百迈科: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59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059 号
致: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迈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5917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1月6日出具的《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相关内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之术语和简称,具有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从事以手术缝线为代表的外科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多肽合成仪、多肽裂解仪等多肽制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销售团队协助经销商进行产品推广;公司业务资质中包含药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取得的部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未完整覆盖报告期,且部分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即将到期;公司现存 1 起尚未了结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2)公司医疗器械业务、制药设备业务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医院、制药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公司已中标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集采;(3)公司医疗器械和医疗制药设备产品生产线项目存在未验先投情形。

请公司:(1)关于医疗器械。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名称、种类、下游客户及产品形成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公司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业务以及相关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医疗器械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书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类医疗器械、药品是否依法办理研发、生产、销售所需要的注册、备案或许可手续,是否存在应取得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有效性以及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