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640 证券简称:百迈科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分配资格由股东会决议确定。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数额;
(六)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包含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股东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不存在其他不适于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用于与经营主业相关的补充流动资金、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提高研发实力等方面,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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