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4640 证券简称:百迈科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拟定了《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内,
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
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即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单一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累计金额累计均已达到当期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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