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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20:04:13 股吧网页版
百迈科: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4640 证券简称:百迈科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在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 号》及《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海南百迈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股东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不存在其他不适于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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