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法合规性...... 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0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历史沿革...... 38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特泰科”)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嘉兴沃特泰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了《关于嘉兴沃特泰
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水处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工业水处理综合服务;(2)公司部分生产所需原材料为危险化学品,公司目前持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资质;(3)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年产 1 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29.29%
和 129.47%,存在产量超过环评批复的情形;(4)报告期内,公司曾委托欠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运输危化品。
请公司补充披露工业水处理药剂和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两类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模式、定价机制、收入金额及占比等情况;两类业务的关联关系或协同关系情况,公司是否通过打包方式同时开展两类业务,是否存在仅向客户提供药剂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1)结合《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相关规定及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业务环节和生产工艺、同业可比公司等,说明公司所属行业划分是否准确,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2)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环节、原材料及最终产品等,说明公司是否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或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形,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3)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商、运输及储存服务供应商等)、主要客户是否取得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公司的采购、销售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如相关主体未取得所需资质,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公司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安全条件相关审查及验收手续,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并办理消防验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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