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拟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若公司股价存在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启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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