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应按照公司相关事项决策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下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拟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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