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
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在其股东(大)会有 50%以上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的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及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身特点,依法设置、规范运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必须由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获得股东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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