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适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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