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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6:01:32 股吧网页版
星基智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各自单独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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