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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1 16:01:43 股吧网页版
星基智造: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聘任适当人员担
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除《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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