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关于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关于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众会字(2026)第 04379 号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基智造”)
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星基智造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星基智造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星基智造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系星基智造管理层编制的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独立的提出鉴证结论。我们的责任是对星基智造编制的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发表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星基智造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星基智造 2025 年度、2024 年度和2023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本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磊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璐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17 日
本报告附送:
1、星基智造 2025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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