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
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
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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