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证劵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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