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获悉应披露事项后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内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的督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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