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874647 证券简称:张恒春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青岛融晟汇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收购 人 ”)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王伟杰持有的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众公司”)
26,411,364股股份和安徽恒昌富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恒昌富享”)持有的公众公司1,713,636股股份,其中收购的王伟杰持有的公众公司
26,411,364股股份中,7,978,16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份,18,433,199股为限售股份;收购的恒昌富享持有的公众公司1,713,636股股份中,1,142,424为无限售流通股份,571,212股为限售股份。
由于王伟杰、恒昌富享持有的部分股份仍处于限售期,收购人将在遵守转让方限售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三期受让上述股份。
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前,王伟杰将其持有的19,633,199股股份、恒昌富享将其持有的856,81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人代为行使。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合计持有公众公司28,125,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5.00% ,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青岛融晟汇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号5号楼 706户,法定代表人为王轲(下称“甲方”或“受托方”);
乙方:王伟杰,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0502195410291212,住址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十一组(下称“乙方”);
丙方:安徽恒昌富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合伙企业,其经营场所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沿山大道491号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伟杰(下称“丙方”,与乙方合称“委托方”)。
1 委托内容及委托权利
1.1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就目标股份中拟于第一期交割以后交割的
20,490,017股股份(包括乙方持有的19,633,199股股份、丙方持有的
856,818股股份),乙方及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作为唯一受托方行使
依据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全部股东
权利(下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接收目标公司股东会通知,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目
标公司股东会会议;
(b)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目标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
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等权利,并签署会议记
录及决议等文件;
(c)了解、查阅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
等各种相关信息及资料;
(d)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等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表决权及
其他权利。
1.2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始终将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中尚未过户至受让方的
全部股份之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如因目标公司实施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变化的,本协议
约定的委托权利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2 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乙方及丙方确认,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
,无需征求委托方的意见或取得委托方的同意。乙方及丙方应为甲方行
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相关
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之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
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文件。乙方及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2.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
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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