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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9 15:33:06 股吧网页版
张恒春: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融晟汇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本所及本所指派律师作为青岛融晟汇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晟汇发”“收购人”)收购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恒春药业”或“公众公司”)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法律事宜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及所用简称,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收购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程序合规性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为国有企业。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收购是否已完整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决策主体是否具备相应审批权限及其依据,是否存在应取得批复或备案未取得的情形,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和方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核查程序及核查方式:

1.查阅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运营发展中心印发的《国资国企重大事项分级研究决策议事规则(暂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查阅了收购人、青岛融汇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集团”)的公司章程;

3.查阅了融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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