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874648 证券简称:金鹏香料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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