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5:34:16 股吧网页版
金鹏香料: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648 证券简称:金鹏香料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由 1 名职工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组成,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和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行使或者电子通讯等方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