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价格稳定措施的条件、程序及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
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