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等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业务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 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
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
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
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
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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