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
负责。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督导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部门、北交所和督导机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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