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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7:47:22 股吧网页版
弥富科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十一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网址:http://www.celg.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致: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 刊 登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上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经查验,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方
式等事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2、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3: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顾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7 日 15:00—2025 年 5 月 8 日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8,598,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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