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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