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十一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网址:http://www.celg.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 4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其他问题...... 4
签署页...... 8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编报规则》《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下发
了《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于 2025年 10月 30日出具
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第二轮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其他问题
(1)上海弥富未及时注销的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问询回复及公开信息,2018 年上海弥富将部分资产转让给弥富新能源,2020 年上海弥富注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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