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650 证券简称:天祥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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