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证券代码:874652 证券简称:睿健医疗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正在制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向北交所正式递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
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将以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且本公司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在本公司母公司PW Medtech Group Limited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如适用),本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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