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栋 1401A室 邮政编码: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3 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政编码: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出具,且仅就中国境内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中国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所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与保证。
公司应向本所保证:(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相关人员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盈利预测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陈述文件。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北交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贵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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