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政编码:
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4
问题 5.境外股权架构的合规性及控制权稳定性...... 4
问题 6.其他问题...... 52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及更新...... 7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资格...... 76
四、发起人和股东...... 79
五、发行人的业务...... 8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0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2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5
十、发行人的税务...... 105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它...... 105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6
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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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睿健医疗”或“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
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080 号)(以下与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003 号《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合称“审计报告”),
并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了《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L10283 号)。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另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相
应地变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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