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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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所”)接受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次挂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就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赴相关部门独立调查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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