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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宝高盛: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74653 证券简称:南宝高盛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7月24日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三)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款标准。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交易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标准。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规则第五条(十三)规定的标准。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五条(十三)规定的标准。
(十五)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规则第五条(十三)规定的标准。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五条(十三)规定的标准。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公司每年年初应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经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八)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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