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6:56:41 股吧网页版
中鹏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655 证券简称:中鹏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中鹏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没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文件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中心,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营运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个人/企业征信报告;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应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