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1
关于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收入真实性。根据本次申报文件、前次挂牌期间业绩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于 2020 年终止挂牌,前次挂牌期间业绩发生大幅提升,本次申报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规模与前次终止挂牌前营业收入规模接近;(2)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86.74%、89.35%,中介机构对境外客户走访金额占境外收入比重分别为 87.93%、88.19%。
请公司结合前次挂牌期间业绩、摘牌后业绩及本次报告期业绩,说明报告期内收入、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境外客户的具体走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访谈人员、客户名称及国家或地区、具体形式等,并对公司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在建工程。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23 年末公司在
建工程 11,328.13 万元,其中 4,063.83 万元为建造厂房承接现有产能转移,4,114.10 万元为构建厂房进行产能扩充备用。2023 年公司产能利用率为 81.86%。
请公司: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新建项目扩充产能规模、在手订单情况、下游客户业绩预测情况等,具体说明产能扩充的必要性、新建产能规模与生产经营情况的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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