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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10:21 股吧网页版
凡双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 8519-1300
传真:(0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凡双科技”、“公司”或“申请人”)委托,作为其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凡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9 月 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浙江

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
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
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提及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申请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申请人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4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 14
三、其他...... 19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2024 年 5 月特殊投资条款相关方签署《终止协议》,
约定除投资方不豁免舒晓军的回购义务和清算补偿义务外,任何一方不享有超越《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2)如回购条款触发,按公
司 2023 年 7 月增资时的投后估值 8.92 亿测算,舒晓军具备回购履约能力。

请公司:(1)结合 2024 年 5 月《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说明认沽权、清算
补偿权、股权回转交易等特殊投资条款现行有效的内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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