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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11:21 股吧网页版
凡双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 8519-1300
传真:(0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凡双科技”、“公司”或“申请人”)委托,作为其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

2024 年 7 月 1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浙江

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
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提及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申请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申请人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1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27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外部投资者及主办券商关联方入股...... 45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子公司...... 59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6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

1.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安防领域设备及综合解决方案,产品或服务主要涵盖物联感知、低空安全领域,主要的终端客户为公安机关;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8,880.69 万元和 22,110.66 万元,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148.63 万元和 3,662.88 万元;报告期内,前五名销售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5.62%和 94.76%,其中,第一大客户南天信息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0.11%和 83.63%,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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