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874657 证券简称:凡双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及公司股东杭州安恒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丽雅、王博文、赵彦朋、杭州双诚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双连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凡双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汇上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财通新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玲利以及程浩共同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暨投资协议》(以下简
称“《股份转让协议》”);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及
公司股东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彦朋、杭州双诚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双连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凡双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汇上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财通新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玲利以及程浩共同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对赌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暨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舒晓军承担关于业绩回购与补偿措施相关事项的对赌义务。
协议中关于业绩回购与补偿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 2 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2.1 业绩承诺
舒晓军向安恒信息承诺: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目标公司”)在 2025 年、2026 年和 2027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各
期实现净利润如下:
第一期: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第二期:2026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三期:202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分三期进行业绩承诺的补偿,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舒晓军应按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标准向安恒信息进行补偿。
2.2 补偿措施
2.2.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并在业绩承诺期间各期届满后的 4 个月内(即分别为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 4 月 30 日前)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确定目标公司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安恒信息有权选择要求舒晓军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现金或部分股份加部分现金的方式对安恒信息进行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股份补偿方式: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每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确定舒晓军需进行补偿的股份数量,舒晓军将应补偿的股份数无偿转让给安恒信息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平均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现金补偿方式:应补偿现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应补偿现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安恒信息已补偿股份数*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的现金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
回。
2.2.2 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则安恒信息应在当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书面通知舒晓军向安恒信息履行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或现金补偿义务。舒晓军在收到安恒信息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应按舒晓军的要求将应补偿的股份及/或现金一次性补偿给安恒信息。
2.3 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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