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5
财通证券
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公司治理 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未履行决策程序 是
2 其他 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涉及特殊投资条款 是
3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4 年 11 月 28 日,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双科技”、
“公司”“原公司”“目标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丽雅、王博文、赵彦朋、杭州双诚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双连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凡双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汇上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财通新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玲利以及程浩共同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暨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彦朋、杭州双诚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双连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凡双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智汇上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财通新瑞
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玲利以及程浩共同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中约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舒晓军承担关于业绩回购与补偿措施相关事项的对赌义务,涉及特殊投资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中“第 6 条过渡期的经营”之“6.1 过渡期”之“6.1.3”
约定:“原公司不得作出任何同意分配目标公司利润的决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目标公司的利润”。同时,公司作为协议签署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上述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存在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规范性要求和审议程序规定的可能。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出具日,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安恒信息入股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公司权益分派限制的条款和《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协议》的签署存在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规范性要求和审议程序规定的可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可能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风险。
四、 主办券商提示
财通证券作为凡双科技的主办券商,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已及时督促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主办券商后续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导凡双科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暨投资协议》《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财通证券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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