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2 16:56:26 股吧网页版
凡双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拟签署《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874657 证券简称:凡双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签署

《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苏州汉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虎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晓军和杭州双诚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
诚同创”)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签订《关于浙江凡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诚同创向汉虎投资转让公司 981,2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47%。此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舒晓军承担关于业绩回购与补偿措施以及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对赌义务。

协议中关于对赌义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2.1 业绩承诺

舒晓军承诺: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各期实现净利润如下:

第一期: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第二期:2026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三期:202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业绩承诺期间分三期进行业绩承诺的补偿,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舒晓军应按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标准向汉虎投资进行补偿。

2.2 补偿措施

2.2.1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并在
业绩承诺期间各期届满后的 4 个月内(即分别为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的 4
月 30 日前)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确定公司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如公司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汉虎投资有权选择要求舒晓军以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现金或部分股份加部分现金的方式对汉虎投资进行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股份补偿方式: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每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后的 10日内确定舒晓军需进行补偿的股份数量,舒晓军将应补偿的股份数无偿转让给汉虎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的每股平均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现金补偿方式:应补偿现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应补偿现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舒晓军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平均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的现金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
回。

2.2.2 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则汉虎投资应在当期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书面通知舒晓军向汉虎投资履行当期应补
偿的股份或现金补偿义务。舒晓军在收到汉虎投资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应按汉虎投资的要求将应补偿的股份及/或现金一次性补偿给汉虎投资。

第三条 股份回购

3.1 如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汉虎投资还有权要求舒晓军按第 3.2 条约定的价
款回购汉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未完成;
(2)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任意一期,实际净利润低于该期承诺净利润的 80%;
(3)公司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合格 IPO,亦未能被 A 股上市公
司并购;

(4)公司未能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股东会提交前一年度经共同认可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汉虎投资书面同意的因公司 IPO准备技术原因一次性出具 3 年加一期的审计报告而暂不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除外);

(5)未经批准,公司与舒晓军、股东赵彦朋及其关联方进行有损于投资人的重大交易或担保行为,致使公司损失达到或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6)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的直系近亲属出现转移公司财产、挪用资金、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或其他重大个人刑事犯罪问题;

(7)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完成合格 IPO 或被 A 股上市公司并购之前以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