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7
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股权代持。根据前次问询回复:经获取并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除《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况。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的实际原因,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国有股东。根据前次问询回复:东证宏德为东莞
证券 100%控股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其投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已提交《关于确认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
请公司说明:(1)东证宏德投资公司时的审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及相关文件依据;(2)东证宏德证券账户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标识为“CS”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充分性;东证宏德作为国有股东,提交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替代文件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供应商。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主要供应商东莞市众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塑塑胶”)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
请公司说明:(1)与众塑塑胶的合作背景,其成立当年即与公司开展合作的商业合理性,其注册地址合作后发生变更的原因,与公司是否存在混同办公、潜在关联关系及异常资金往来;(2)与众塑塑胶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具体核查程序。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
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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