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35 层
电话:0769-23229888 邮编:523000
目 录
一、关于供应商......3
二、其他问题......9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29F20240005-05 号
致: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鹏科技”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公司
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根据《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为 88.11%和 86.53%,其中
第一大供应商东莞市众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塑塑胶”)成立当年即与公司开展合作,曾和公司同一栋楼办公,且主要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江长红曾代持公司股权。
请公司说明:(1)直接材料成本构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类别、金额及占比、对应供应商情况;公司注塑件成本占比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众塑塑胶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其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固定资产和人员与其生产经营匹配性,同时模拟测算若将其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注塑件供应商是否具备可替代性,公司注塑件自产情况、对应资产及人员,根据现有产量模拟测算若全部自产注塑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等对供应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供应商是否为公司关联方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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