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659 证券简称:深鹏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以及《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 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章程规定的有关交易、关联交易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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