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659 证券简称:深鹏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深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 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 制度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相应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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