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4660 证券简称:小鸟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
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如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如有)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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