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4660 证券简称:小鸟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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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做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法人、非法人及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续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中心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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