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74660 证券简称:小鸟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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