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4661 证券简称:宸芯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宸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
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单位,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以及初审、汇总、上报下属子公司相关申请资料,拟定对外担保计划、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报送担保执行情况、并对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风险预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应贯彻执行本制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对外担保时,应根据本制度提交公司财务部相关对外担保计划,获批后方可在符合各自法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前提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相关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及额度要求如下:
(一) 禁止向个人、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 严禁对参股子公司超股权比例担保。
(三) 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四) 公司向下属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仅对公司持股比例部分提供担保,并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特殊情况下需向子公司提供超持股比例的担保事项,须由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六) 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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