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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7:22:21 股吧网页版
宸芯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74661 证券简称:宸芯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宸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证券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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